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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8.8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制定通過
92.6.5.9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目的)
本校為獎勵成績優異、自願協助教學、研究或學術相關工作之研究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助學金金額)
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總金額為全校研究生學雜費總收入百分之三(如本校當學年度研究生學雜費調漲時,為百分之五)與教育部補助款之和。
前項獎助學金總金額扣除第三條獎學金總金額後為助學金總金額,按各學院繳交學雜費學生總人數比例分配之。
第三條 (獎學金)
新生入學成績優異,舊生前一學期成績優異、品德良好且符合各系所自定之其他條件者,給予免繳當學期全額學雜費之獎學金。
獎學金名額規定如下:
一、碩士班,每系所一、二年級研究生總額,十名以內者,設一名;逾十名者,每十名增設一名。尾數滿六名以上者,亦同。
二、博士班,每系所一、二、三年級研究生總額,三名以內者,設一名;逾三名者,每三名增設一名。尾數滿二名者,亦同。
第四條 (助學金)
自願協助教學、研究或學術相關工作者,得申請助學金。
助學金以每月伍仟元為一單位,每週須工作四小時,每學期(含寒、暑假)須工作時數,除一年級研究生第一學期為96小時外,其餘均為104小時。
獲得獎學金者,亦得同時請領助學金。
各系所或單位應嚴加考核領取助學金之研究生工作之總時數,不得短少。
各學院助學金單位數,以該學院助學金金額除以5,000元計算之。
各學院助學金單位數應經院務會議通過訂定公平分配辦法,分配予院內有研究生之各系所,亦得提撥若干單位分配予所屬教學、研究或行政單位使用。
第五條 (發給年級)
獎、助學金之發給,碩士班研究生以一、二年級為限,博士班研究生以一、二、三年級為限。
第六條 (專職之限制)
研究生領取助學金者,不得在校內外擔任專任職務。
第七條 (獎助學金審查小組)
為辦理獎、助學金之核發事宜,各系所應成立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受分配助學金之單位應成立研究生助學金審查小組,並均訂定相關規定。
第八條 (獎學金之核定)
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由各系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依前條訂定之相關規定核定人選後,造冊經院長彙送總務處發給。
第九條 (助學金之申請)
申請助學金之研究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向各系所或單位提出申請,經各系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或單位研究生助學金審查小組核定後,於開學後一個月內造冊經院長彙送總務處按月發給。
第十條 (助學金工作之性質)
助學金之工作,以教學、研究或學術相關工作為限。
前項所稱教學,除帶實習課以外,其它協助教學工作之時間,各系所或單位得自行訂定合理折算標準,計入教學之工作時數內。
第十一條 (工作勤惰之考核)
領取助學金者,應努力於系所或單位分配之工作,並依系所或單位所定方式,接受勤惰之考核,有工作不力或其他不當之情事者,得經系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或單位研究生助學金審查小組通過後,由系所主任或單位主管檢附會議記錄,經院長報請總務處停止發給助學金;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亦同。
受停止發給助學金處分者,次學期起不得再申請助學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之實施)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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