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貸款
   
學生申請就學貸款須知:  

(一)申貸條件:申貸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在學期間免付利息:學生本人與父母親三人合計(已婚者為夫妻二人合計)於民國91年全年綜合所得額不超過114萬元者。
  (2)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需檢附相關家境證明)。
  (3)在學期間自付半額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學生本人與父母親三人合計(已婚者為夫妻二人合計)於民國91年全年綜合所得額逾114萬元至120萬元(含)以下者。
  (4)在學期間自付全額利息:特殊情況即家庭收入超過120萬元,且家中有二位以上子女同時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檢附另一兄弟姊妹在學證明)。以3或4身份貸款須自撥款日次月開始自付利息。

(二)保證人資格:

【若保證人-父母年滿七十歲以上者,應另加覓適當成年人作連帶保證人】

 (1)申請貸款學生未成年者(未滿二十歲),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擔當保證人,並負借款償還之連帶責任。如其中一方未能前來對保,可檢附印鑑證明,填具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親自簽名蓋章),委託另一方辦理即可。
 (2)申請貸款學生成年者(年滿二十歲)或已婚,原則上由父母其中一人或配偶,若窒礙難行可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作連帶保證人,需附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

【例外】
(a)申請貸款學生父母離異者,依協議一方或雙方共同承擔連帶保證人,如未為協議,則由法院酌定之一方任之。(註記於戶籍謄本學生之記事欄約定事項)。
(b)申請貸款學生父母雙亡者(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者),由父母指定之監護人或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擔當保證人。

(三)申請貸款之項目:
  (1)學雜費:依該學期實際繳納金額。
  (2)實習費:依該學期實際繳納金額。
  (3)退撫基金:依該學期實際繳納金額。
  (4)書籍費:每生每學期新台幣三千元整。
  (5)住宿費:每生每學期新台幣一萬二千元整。

(四)申辦程序及必備資料:
*需備兩份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1)申請學生於收到學生繳費憑單後,連同法定代理人攜帶下列證件,至台灣銀行任一分行辦理貸款申請及對保手續:
  ‧繳費憑單
  ‧學生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開學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戶籍不同需分別請領)。
  ‧學生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印章。
  ‧填寫銀行申貸申請書(一式三份複寫,每份需蓋對保銀行、學生及法定代理人印章)及銀行借據。
(2)申貸學生請填妥學生繳費憑單背面之就學貸款專用憑單中之學生基本資料及各項貸款金額(已享有就學優待減免半額者及家長領有教育補助費者,僅能貸款扣除該項補助費後差額部份,且領有教育補助費者需至郵局劃撥繳交不可貸之金額),將專用憑單第二聯、對保後銀行申請表之第二聯、學生本人與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統由學校送請財政部審查),一併向學校申請辦理貸款。

(五)還款方式:
  關於對同一學生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依規定辦理貸款者,為免增加其開始償還貸款初期之負擔及不便,其還款方式可依貸款一學期者得分兩期償還以一年計,每六個月為一期按本息平均攤還,餘類推;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自付,至遲應自其貸款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得自願提前償還或縮短償還期限,但銀行得視特殊情況延長其還款期限。其利息以開始償還貸款時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0.5%浮動計算。如有需以上開辦法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施行前之方式償還者,請貸款學生於開始還款前逕至承貸銀行辦理變更借據事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者須主動告知承貸本校貸款之台銀新莊分行或板橋分行:

 (1)男生學業完成後(或參加教育實習後)隨即服役者,得自服完兵役義務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
 (2)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自實習期滿後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 但在職專班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後開始清償。
 (3)因故退學或就業後未繼續升學者,應於退學或就業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
 (4)出國留學、定居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
 (5)依本須知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貸款者,其利息自付部份,自貸款當學期之銀行撥款至校日起,即按月付息。

(六)注意事項:
 (1)凡學生已享有就學優待減免全額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不得申請貸款。音樂系、所「個別指導費」與「電腦網路費」為不可貸款之項目,需至郵局劃撥繳交。
 (2)就學貸款每學期申辦一次,並請依每學期註冊通知單內就學貸款相關規定辦理申請。
 (3)申貸學生應於每學年上學期(八月一日起~九月中旬止),下學期(次年一月十五日起~二月中旬止)於期限內至台灣銀行任一分行辦理對保,並於學校規定申請貸款截止日前向學校申請。逾期不受理。
 (4)至銀行辦理對保不代表完成申貸手續,需將申貸應繳證件,繳交至學校,透過學校、財政部審查合格並送台銀審核債信合格後,銀行才將貸款金額撥付學校;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學雜各費。貸款學生之各項資料如有異動,請主動告知本校之承貸銀行,即台灣銀行新莊分行,電話:02-2205-6699。
 (5)八十八學年度以前本校承貸撥款銀行為台灣銀行板橋分行自八十九學年度起改為台灣銀行新莊分行,凡二年級以上(含研究所、博士班)還款。(以畢業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台灣銀行板橋分行電話:02-2968-0172。


 

   

詳細情形及最新消息請參考學務處生輔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