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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修學分
※ 第二十九屆.第三十屆 之畢業學分要求共為154學分。請參閱。 ※ 第三十一屆.第三十二屆.第三十三屆之畢業學分要求修訂為140學分。請參閱。 ※ 第三十四屆.第三十五屆.第三十六屆.第三十七屆.第三十八屆之畢業學分要求共為146學分。 請參 閱。 ※ 第三十九屆 之畢業學分要求共為134學分。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