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章程
   

修業章程

本辦法經89.3.14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後開始實施

本辦法經91學年度日文所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

      本辦法經94學年度日文所第一、二次所務會議修訂

本辦法經95學年度日文所第一、二次所務會議修訂

本辦法經96學年度日文所第三、四次所務會議修訂

   

日本語文學系碩士班修業章程

   
一﹑修業年限、學分

1.修業年限至少兩年。前兩年每學期至少修一門課(論文除外)。

2.畢業學分32(不含論文1學分)。

3.研究生選課可跨年級選課,但每學期選課以10學分為上限,並且可於校內、外各研究所(含博士班)選修與論文相關課程,本所最多承認4學分。

4.主專攻必須修得16學分以上,其他各專攻必須各修得4學分以上。

5. 國際關係、政治、經濟、教育學領域必須另外修習專業科目4學分以上,或者參加等值之讀書會、研討會等,以提升研究能力。

   
二﹑指導教授

1.研究生應於研一結束前向所方申請認定主專攻及初步論文名稱。

2.研究生修完20個學分始可申請指導教授。

3.申請者和教授商量後於開學一個月內填寫指導教授核定申請表。如遇特殊情形,需指導教授提出證明。

4.指導教授須為本所專任教師(副教授以上,或有博士學位者)。如希望請本所以外教授指導,則需另案申請。

5.指導教授同一入學年之申請者,最多得4名。

6.指導教授以一人為原則,亦可由二位教授共同指導,但須提出申請。

三﹑碩士論文、口試

1.論文提交前須參加前一學期系召開之論文期中口頭發表會。

2.申請期中口頭發表須繳交修畢主專攻12學分之證明(檢附成績單)一份、論文期中口頭發表申請書一份、經指導教授認可之2000(不含目次、參考文獻)「論文期中發表大綱」(依範本規定)

3.期中口頭發表申請日期一年兩次。收件時間為上學期121日至1231日,下學期51日至531日。

4.口頭發表會於每學期期末考後舉行。申請者人數少時,得依指導教授時間而定。

5.口頭發表會後2週內需提交經修改之論文大綱(即期中口頭發表目次內容),連同指導教授認可之論文大綱審核通過證明書後始可開始擬寫論文。

6.論文完成後,需填寫論文學位口試申請書,由指導教授簽名後連同三本論文草本一起交給助教完成口試申請程序,並由指導教授邀請校內外相關研究之教授組成口試委員會,擇期進行口試。口試委員包括指導教授在內三人以上(含),其中一人需為校外人士。

7.論文學位口試申請時間上學期為1120~1220日止;下學期為520~620日止,逾時將遞延至下一學期。

8.通過論文學位口試後,離校手續請依論文提交作業辦理。

  以上所有表格按此下載

四﹑其他研習

1.      每學期至少參加相關之校內外演講2次以上(2)

2.      每學年至少參加無學分之密集課程1次。

五、  論文寫作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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