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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98學年度
『臺北縣政府弱勢學生教育照顧』計畫
【大專生獎助部分】
一、目的:
(一)結合社會公益慈善力量,培育本縣卓越清寒學生發展稟賦才能。
(二)獎助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不畏逆境勤奮向學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三)積極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實現人盡其才的教育目標。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致理技術學院
(三)贊助單位: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獎助對象及名額:
(一)獎助對象:符合申請資格且就讀台北縣境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大二至大四、二技四年級、五專五年級、二專二年級,均不含在職班)之卓越清寒學生。
(二)獎助名額:98學年度申請學生預計以每校2名為原則。
四、獎助內容及方式:以獎助本縣卓越清寒學生在學所需之學雜費及日常生活所需之生活費為主。
(一)獎助原則:每學年補助1次,以協助申請者延續其課業學習及特殊潛能之發展,俾利於申請者在無經濟負擔之虞,得以充分學習及發展。
(二)獎助期間:依據個案審定,申請人得每年提出申請本獎助金。
(三)獎助金額:以獎助大專教育階段每學年所需繳交之學雜費及生活費為主,每人每年獎助金額為新台幣30000元整
(四) 核給方式:本獎助金額之發給,將撥入致理技術學院再轉發受補助之學生。
五、申請資格及送件名額:
(一)申請資格: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設籍臺北縣半年以上並就讀本縣境內之大專院校的在籍大專學生。
2.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斷之虞的學生,在學學業成績優異,且品行優良。
(二)送件名額:由學生個人提出申請,再由申請學生就讀學校開初選會議,檢附學生申請表、相關證件及資料暨初選會議紀錄、申請學生家庭概況表送致理技術學院審查。
(三)各學校初選後送件名額,每校最多推薦2名。
八、申請收件:
(ㄧ)自公布日起至98年11月30日止,以掛號郵戳日期為憑,寄送致理技術學院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收。
(致理技術學院地址:220板橋市文化路1段313號。
電話:02-22576167轉1214 陳怡慧小姐收)
(二)申請人送件資料不予退還,重要資料請以影本送件。
九、申請證件及資料: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可至http://www.tpc.edu.tw/下載),並附下列文件各1式3份(表件不齊者不予審查,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蓋私章):
(一)學校正式成績證明。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特殊事蹟(具體陳述事實) 。
(四)低收入戶證明影本(非低收入戶免附)。
十、評審標準:
(一)生活狀況:
限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學習表現:
1.表現卓越符合下列條件:97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優異,學業成績皆在80分(含)以上。
2.品德表現:97學年上下學期操行成績皆為甲等或80分(含)以上。
十一、評審程序:
(一)本學年度之審查:本獎助金之審議,由本府教育局邀請本府相關單位及學校代表、社會賢達與公正人士組成審議委員會,並就申請人資格及所提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以實地訪視、面談等方式進行查核,拒絕接受訪查者取消其受獎助資格。
(二)本學年度受獎助人應於次年5月底前向本府提出學習成果及社會參與或服務之報告。受獎人於公開受獎當日簽署服務同意書,無法簽署者將取消受獎資格。
十二、受獎人義務:
(一)受獎助人其姓名與獲獎助事項得由本府於媒體公告或發表之,並公開頒獎。
(二)經雙方協商同意,受獎助人得參與本府所舉辦之公益活動及相關宣導計畫。
(三)受獎助人應主動參與服務活動,並簽署服務同意書,未簽署服務同意書,則取消其申請獎助資格。其服務成果列入補助的條件之一,本府於次年5月調查受獎助人參與服務之紀錄,如無紀錄者,由學校提供機會並輔導其參與。
十三、終止獎助:
受獎助人之家庭經濟、學習行為或進修成果,如發現有不符合接受獎助之條件、或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陳述不實者,得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取消獎助。
十四、主辦單位及贊助單位保有最後核發補助金額之核定權。
十五、本實施計畫奉核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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